20、2025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74★■★,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260◆★◆★,887,350股★■★■■★。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离职及2名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合计回购注销以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96,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截止2025年4月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尚太科技(股票代码★◆★■◆:001301)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度,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岗位职务及相关薪酬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非独立董事★■■■、监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酬◆★■■★,行使职责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给予固定津贴8.40万元/年(含税),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每季度发放一次。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16◆★◆★■★、2024年7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并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16,100元增加至260,961,350元,股本总额由260,716★◆,100股增加至260,961,350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激励计划(草案)》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2◆◆、本次回购注销原因为: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5名离职,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销售,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回购的价格分别为调整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价格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时,不影响本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告编号■◆■◆:2025-030)。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6、议案8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提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议案6、议案7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11、2024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260,750◆◆★,600股。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或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5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6日发出会议通知,2025年3月13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跃杰召集和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已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据此★★,公司将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针对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针对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汇总表>的议案》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会计处理◆■,执行相关政策变更对公司本期财务数据无影响。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1、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60,887■★■★◆,350股的0.0192%,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226■★★★,250股(包括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4.0775%■★★■。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7◆★、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25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74,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260◆■■★★■,887,350股★■★★■。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法规要求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21、2025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1,163,672.55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考核、查验,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情形■★、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5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192%◆★■■,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354,0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357%。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就“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做了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就“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执行上述规定■★◆★■◆。
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人,均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或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54,000股,占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00%◆◆,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357%◆◆★。具体如下★★◆■: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已全额支付★★◆,具体情况请参见《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章节◆■◆◆。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议,决议通过。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887,350股减至260,837◆■★◆,35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客观■◆■◆◆、线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9◆■■★★、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书面信函、电子邮件须在2025年4月2日下午17:00时前送达至公司(书面信函登记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邮寄地址为:石家庄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证券部,邮编★■★:052461■■■◆;电子邮箱地址:)。电子邮件方式登记请在发送电子邮件后电话确认。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将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公司需留存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他文件复印件)★■◆★■;
本人(本单位)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19★★、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根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其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2024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260★■■★■★,750,600股。
2024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科学■◆、严谨■■■◆■◆、审慎、客观的工作态度,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该报告客观、线年度监事会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27个月、39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9月27日上市,因而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12月26日期满,自2024年12月27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8■★★★■◆、2024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7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8■★■◆★.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16、2024年7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并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16,100元增加至260★★■★,961,350元★★,股本总额由260,716,100股增加至260■◆★★■◆,961,350股。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6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本公司不接受电线★◆、登记地点:石家庄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证券部★◆。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考核结果,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8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354★★■◆,00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限售期届满,按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所有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8◆■★、2024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人员出席。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14◆★★■、2024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260,716,100股。
2025年,市场竞争环境总体激烈,各方面不可控因素较多◆■◆,上述财务预算、经营计划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努力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出现较大差异的可能性★■★■。
2★★■◆◆、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登记手续中列明文件的原件到场◆■★■◆,以便验证入场★◆◆★。
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51元/股■■◆■,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需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为22■★.5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7◆■、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2024年度的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竞争环境、公司生产情况、新增建设项目情况等■◆,编制了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024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4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5-025);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24)。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复印件公司留存)■◆■■★;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14、2024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260,716,100股。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本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说明★■◆■: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上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如授权委托书为两页以上★■,请在每页上签字盖章。
(1)截至2025年4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其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及2名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合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8,500股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500股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6■■.75元/股调整为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887■■,350股减至260,837,350股◆◆■。
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编制的《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的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